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4號聲請人聯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介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4號聲請人聯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介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