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廣達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凰 上列上訴人與 廖勝隆 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9,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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