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 范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鄭宏順臺灣土地銀行湖口│103年1月31日│86,200元│BCB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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