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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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5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被告己○○
戊○○丁○○丙○○○甲○○○
之9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福 律師
高涌誠 律師 許樹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前呈報系爭土地異動索引資料、歷來聲請鑑界之複丈資料及參與複丈之地政人員年籍資料;另本次庭期應由兩造實際參與系爭土地買賣、點交、鑑界之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尹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