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93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詳細之原因事實(尤須說明孰為借款人,孰為現抵押物所有權人)。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