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4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順位繼承人 蕭明君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於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之存款明細資料。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