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金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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