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9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宗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