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3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綸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韋綸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20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由告訴人 何侯貴芳 所經營之「金旺來檳榔攤」前,因酒後與在該檳榔攤上班之妻黃詩媚發生口角,遂心生不滿,而以腳踹破該檳榔攤工作臺之招牌看板,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被告所涉侮辱公務員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該等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