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66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春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春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04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66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5至7頁),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自我控制能力低落,素行非佳,實應非難,而施用毒品雖為自我戕害之行為,然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性危害,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國中肄業、職業為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年度毒偵字第2791號第4頁第1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碧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234號被告許春長(年籍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春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0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據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
6年2月13日14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高雄市○○區○○路某公園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2月13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之中都陸橋上,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發現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項│├──┼────────┼────────────┤│1│被告許春長於警詢│1.被告坦承其於上開時間有│││及偵查中之供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送驗之尿液係其親自排放││││並封緘之事實。│├──┼────────┼────────────┤│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被告上開經警採集之尿液,│││鼓山分局毒品危害│經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防制條例嫌疑人尿│、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液採證代碼表(送│事實。│││驗代碼:E10605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E106053)││││各1紙││├──┼────────┼────────────┤│3│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表、全國施用毒品│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案件紀錄表、矯正│用毒品案件之事實。│││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許春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檢察官徐弘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