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22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趙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26條規定:「本契約
當事人及保證人合意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以甲方(即原
告)營業所所在地(即延平分行:台北市○○區○○○路
○○○號)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在卷可憑,
兩造顯然以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
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