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文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古文龍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中段應補充「…上開處所『無照』騎乘…」,及證據並所
犯法條欄一、證據(二)應補充更正「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
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速偵字第1944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古文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3次(分別為民國100年6月、
106年7月、106年9月)酒醉駕車紀錄,分別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3月、4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
院106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00號、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
672號刑事簡易判決可參,竟不知警惕,再次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1.06毫克,仍貿然騎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
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
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944號
被告古文龍男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文龍甫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竹東交簡字第2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
,於民國106年11月1日20時許起,在其友人位於新竹縣橫山
鄉新莊街某住處內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猶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56分許,行經新竹縣○○鄉
○○路0段00號前為警攔檢,發現古文龍身上有明顯酒氣,
遂對其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古文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檢察官陳榮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麗雯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
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
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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