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94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凱靖
被   告 穩賺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此係依原告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25日言詞辯
論程序期日當庭所為之減縮聲明),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
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潘建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