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 宋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孟良連亦姍吳雪雲蔡慧君李建謀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已繳之2,000元後,尚欠38,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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