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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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旭柏 被告 加倍潔 環保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上彥
廖正滄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