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葉家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關於犯罪日期之記載「99年9月14日凌晨二時許及該時起數小時內」,均應更正為「「99年4月14日凌晨二時許及該時起數小時內」),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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