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82號聲請人即被告 鐘慶春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茲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鐘慶春業於開庭時坦承犯行,前經本院同意具保,因家人在南部,時間未及,爰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於113年7月29日裁定自該日起羈押在案。
嗣因聲請人坦承犯行而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於113年9月26日判處罪刑在案。茲聲請人因另犯妨害秩序、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有期徒刑6月、10月之刑期,並已於113年8月29日執行,此有該署113年執助甲字第2729號、113年執助甲字第279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