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319號
原   告  黃國誠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李俊銘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陳曉禎
被   告  林正一
被   告  林明珠
被   告  高林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四頁倒數第十二行關於「 陳正一 」之記載
,應更正為「林正一」。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 林安石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安
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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