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119號

原告 黃瑞娟

王慧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被告 李清風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0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黃瑞娟、王慧蘭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李清風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清風被訴妨害自由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等之訴,又原告等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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