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119號
原告 黃瑞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被告 李清風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0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黃瑞娟、王慧蘭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李清風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清風被訴妨害自由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等之訴,又原告等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