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41號
聲請人 王景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禹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請確認利息請求利率究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請求利率前
後不一致)
㈢請陳報相對人林禹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41號
聲請人 王景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禹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請確認利息請求利率究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請求利率前
後不一致)
㈢請陳報相對人林禹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