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41號

聲請人 王景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禹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請確認利息請求利率究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請求利率前

後不一致)

㈢請陳報相對人林禹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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