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基簡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金容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金容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馬金容於本院105年5月26日訊問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被害人 王玉桂 所受侮辱之過程,暨被告為高中肄業、有房產出租之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744號被告馬金容女6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
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馬金容與王玉桂係房東與房客關係,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下午3時許,在王玉桂承租之基隆市○○區○○路000號店面門口,兩人因租屋糾紛發生爭吵,馬金容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上開處所,當場以「賊婆」、「不要臉」(臺語發音)等語辱罵王玉桂,足以貶損王玉桂之名譽。
二、案經王玉桂告訴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馬金容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玉桂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1片及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檢察官羅嘉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魯婷芳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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