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61號

原告 徐榮妹 (兼 黃璞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被告 林瑋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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