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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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陳桂葉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林秀娟
鄭文婷 徐美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普通股1172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普通股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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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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