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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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告 蔡麗霞 即 錦明 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沈柏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頭屋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