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益源 相對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相對人 楊素蜜 相對人徐柏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素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素蜜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素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買賣價金、租金、借款、貼現、墊款、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4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7月26日邀同相對人
徐柏輝為連帶保證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與聲請人訂立買賣合約書,並簽發票面金額13,680,450元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原定契約有效期間為110年7月30日起至111年7月30日止,後因新冠疫情及原物料價格高漲,於111年5月4日簽訂增補契約書展延分期還款期間至112年11月30日止,另於111年9月12日簽訂增補契約書(第二次)變更每期繳款金額,並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一期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得主張本案提前到期。詎相對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3月30日發生退票,依上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002,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買賣合約書、本票、增補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增補契約書(第二次)、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1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素蜜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素蜜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另相對人徐柏輝並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人,聲請人仍將之列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難謂適法,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09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善化區曾文段108-1178.00全部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002臺南市新市區看西段912-1324.00全部楊素蜜003臺南市新市區看西段912-22685.00全部楊素蜜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09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所有權人一層二層三層四層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984臺南市○○區○○000○0號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40.7240.7240.7234.79156.95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23.43平方公尺全部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