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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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慶桂 等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二、提起上訴...亦有明文。」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賀燕花附表:
二、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述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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