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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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債權人 盧明瑞 上列債權人盧明瑞因與債務人 張素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盧明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素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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