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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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隆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隆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5、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隆昌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5、96、97、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又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違禁物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違禁物,而應與所盛裝之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鑑定書1米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8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毒偵4940卷第123頁)。2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上。3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6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4940卷第127頁)。4殘渣袋7個。總毛重2.2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4940卷第129頁)。5玻璃球12個。總毛重66.7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4940卷第131頁)。6吸食器1組。總毛重29.4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6767卷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