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30號

原告 蕭尹莉

被告 王嵩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鄭永彬

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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