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98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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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980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6月21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其簽訂權利移轉證明書,由原告取得坐○○○鄉
○○○段嶺腳小段十五-十二、六十-八、六十-九地號土地部
分所有權,原告業已交付價金,惟系爭土地已全被徵收,被告無
法將系爭土地移轉予原告,依約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權利移轉證明書、存證信函、地籍圖謄本各一份
及土地所有權狀三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