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
事庭移送前來(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二六號),於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