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 林美玉 兼法定代理 黎秋雲 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靖慈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第7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