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友銘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友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友銘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0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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