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20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4 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建新
附表
┌──────┬─────────┬─────────┐
│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18,990元│92.07.01~93.10.05│92.08.02~93.02.01│
││按年息6.765%計算│按年息0.6765%計算│
│├─────────┼─────────┤
││93.10.06~94.01.02│93.02.02~93.10.05│
││按年息6.84%計算│按年息1.353%計算│
│├─────────┼─────────┤
││94.01.03~94.03.27│93.10.06~94.01.02│
││按年息6.905%計算│按年息1.368%計算│
│├─────────┼─────────┤
││94.03.28~94.07.03│94.01.03~94.03.27│
││按年息6.975%計算│按年息1.381%計算│
│├─────────┼─────────┤
││94.07.04~94.09.18│94.03.28~94.07.03│
││按年息7%計算│按年息1.395%計算│
│├─────────┼─────────┤
││94.09.19~清償日止│94.07.04~94.09.18│
││按年息7.02%計算│按年息1.4%計算│
│├─────────┼─────────┤
│││94.09.19~清償日止│
│││按年息1.404%計算│
├──────┼─────────┼─────────┤
│19,123元│92.07.01~93.10.05│92.08.02~93.02.01│
││按年息6.765%計算│按年息0.6765%計算│
│├─────────┼─────────┤
││93.10.06~94.01.02│93.02.02~93.10.05│
││按年息6.84%計算│按年息1.353%計算│
│├─────────┼─────────┤
││94.01.03~94.03.27│93.10.06~94.01.02│
││按年息6.905%計算│按年息1.368%計算│
│├─────────┼─────────┤
││94.03.28~94.07.03│94.01.03~94.03.27│
││按年息6.975%計算│按年息1.381%計算│
│├─────────┼─────────┤
││94.07.04~94.09.18│94.03.28~94.07.03│
││按年息7%計算│按年息1.395%計算│
│├─────────┼─────────┤
││94.09.19~清償日止│94.07.04~94.09.18│
││按年息7.02%計算│按年息1.4%計算│
│├─────────┼─────────┤
│││94.09.19~清償日止│
│││按年息1.404%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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