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刑補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刑補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刑補字第10號聲請人 黃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請求補償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黃俊明具狀聲請刑事補償,惟未檢附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為申請國家賠償法、申請狀」1份可稽,是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