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臺北市淨法界善友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李長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秀蘭 因102年重訴更一字第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4,038,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03,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