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振來選任辯護人 傅祖聲 律師
邵瓊慧 律師 賴建宏 律師被告張棋選任辯護人 池泰毅 律師被告 林書宇
黃永中 蔡乙仲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林孝甄 律師 陳威霖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古朝璟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二年度智易字第九二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解怡蕙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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