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李尚修 上列聲請人與 陳文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陳文章已於民國108年1月4日戶籍遷徙至「屏東縣○○鎮○○街○○○○號」,故請重新對此地址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掛號收件回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