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 潘壹 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潘壹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債務人有更名,亦請一併具狀陳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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