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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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 歐陽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現金卡債權按年息百分之9.05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