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陳建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總額為新臺幣40,974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