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59號聲請人 陳秋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係爭支票之付款人應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九如分行」,故請具狀將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欄位更正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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