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常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24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