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鍾佑宸 被告 鍾丞修
鍾兆正 鍾福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725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10元×面積12,714.1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8,954分之3,466=1,650,7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
二、被告鍾丞修、鍾兆正、鍾福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委任 鍾兆良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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