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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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妙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執聲付甲33),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妙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妙良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