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傅百齡 訴訟代理人 黃柏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間確認租賃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原告所承租之苗栗縣○○鄉○○段1、3地號上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及價值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