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傅百齡 訴訟代理人 黃柏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間確認租賃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原告所承租之苗栗縣○○鄉○○段1、3地號上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及價值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