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8號聲請人 黃堃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柏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所明定。又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仍需提示票據始能行使權利。最高法院95年台簡上字第26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8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次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二紙,此項通知並於107年1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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