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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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詹庭瑋即受刑人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執字第
329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庭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詹庭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刑保字第99001136號)。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