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2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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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23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貴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貴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誰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全聯福利中心德賢店內」更正為「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全聯福利中心德賢店內」、第3至4行「風倍清織物除菌臭噴霧2包」更正為「風倍清織物除菌消臭噴霧2包」、第6行「廣大利熟鐵蛋1盒」更正為「廣大利熟鹹蛋1盒」、第7行「田家千層夾膜1包」更正為「田家千層夾饃1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貴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法紀觀念淡薄,漠視他人財產安全,影響社會安全秩序,所為實屬可議;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素行良好;兼衡被告本案犯行之手段、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非鉅(訴稱約新臺幣1770元),暨竊得之財物均業經扣案發還告訴人 葉欣怡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犯罪所生之損害已有減輕;復衡以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物,均業經扣案發還告訴人,已如前述,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756號被告楊貴芬(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貴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4日14時40分許,誰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全聯福利中心德賢店內,徒手竊取由葉欣怡所管領之風倍清織物除菌臭噴霧2包、Persil寶瀅深層酵解洗衣凝露補充包除菌防蹣款1包、超吸水抹布1包、菲力家族名牌毛巾4入1包、廣大利熟鐵蛋1盒、亞培安素高鈣4瓶、大茂幼條瓜1罐、田家千層夾膜1包、小黃瓜6條、玉米筍2盒、胡蘿蔔1支、彩椒2顆、金針菇1包、洋蔥2顆、紫金地瓜6條(上揭物品皆已發還),得手後未結帳離去。嗣店員葉欣怡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葉欣怡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⑴被告楊貴芬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告訴人葉欣怡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⑷監視器影像擷圖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檢察官林濬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陳鍾榮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