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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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83號

原告承恩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大 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佩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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